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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離婚房屋有爭議怎么辦
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上。如果屬于自行購置的商品房,付出與所得的差距并不特別明顯,雙方的分歧也不會很大。而當事人根據一定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往往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所花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
對于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當事人對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解釋(二)》總結實踐中一些地區(qū)較為成功的經驗,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做法。比如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以便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二、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時怎么處理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fā)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xù)、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fā)商賬戶后,開發(fā)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后,購房方與開發(fā)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購房者基于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原則,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然而如果在婚后夫妻共同償還了購房貸款,在離婚時該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回答是否定的,既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就應該判歸一方所有。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婚前按揭房產分配中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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