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徐某與唐某1于2001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登記結婚,生育長女唐某2,生育次女唐某3。徐某與唐某1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經濟改善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徐某與唐某1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A市(戶名為徐某)一套含地下車位A區(qū)233車位一個,雙方認可現值230萬元,有貸款117萬;B物流公司一個,雙方估價為100萬元,占股60%,值60萬元;C智能家居公司門店一個,雙方估價120萬元,占股49%,值60萬元,D鎮(zhèn)中學單位宿舍一套,奧迪A3車輛一臺(有部分貸款),林肯轎車一臺(有部分貸款);共同債務有由唐某1經手在其兄弟處借的用于生意借款約15萬元;欠林某34萬元,物流上線10萬元,物流下線14萬元,借同事6萬元,另唐某1個人有部分債務。徐某因不服一審財產分配,認為極不公平,再次提出上訴請求重新分配財產,二審判決之后又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案件焦點】本案的財產分配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
北京離婚律師認為本案屬離婚糾紛,法院在判決男女雙方離婚時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后,雙方對車輛歸屬、共同債務承擔以及D鎮(zhèn)中學單位一套宿舍的判決均無異議。原判既然認定B物流線路、C智能家居門店的合伙份額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應該在離婚糾紛中對此作出分割。二審法院考慮到B物流線路、C智能家居門店屬個人合伙,有一定的人合性,判決由唐某1、徐某共同共有,與原合伙人共同經營,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再判決徐某補償唐某160萬元明顯錯誤。一審法院考慮到徐某、唐某1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在上述兩個經濟組織中所占份額是以唐某1的名字體現,并且是唐某1在具體經營,判決歸唐某1所有更符合實際情況。一審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及車位現值230萬元,貸款117萬;B物流公司雙方估價為100萬元,占股60%,值60萬元;C智能家居公司門店雙方估價120萬元,占股49%,值60萬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涉案房屋及車位歸徐某所有的同時,判決物流公司及智能家居公司門店歸唐某1所有,公平合理,應予維持。徐某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維持湖二審民事判決。
【總結】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往往對財產分配問題存在爭議,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根據事實公平分配,本案中一審判決確實不公平,未能考慮到各部分財產的實際情況,因此二審支持上訴人請求,重新對財產進行分配。